長沙商標注冊中心最新報道:擅用馳名商標開展招商加盟商家被判侵權并判賠1000萬元!
近年來,隨著創(chuàng)業(yè)風潮日趨盛行,各種品牌加盟店如雨后春筍般層出不窮。不過,當心了!有的商家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,卻不具有該品牌商標的使用權。
近日,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商家利用“Swisse”商標在全國各地開展招商加盟的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,商家被法院懲罰性判賠1000萬元。
健合公司、詩微仕公司系“Swisse”商標的被許可人,負責“Swisse”品牌在我國大陸地區(qū)的商業(yè)宣傳、商品銷售。詩微仕公司曾與上海旭飲公司合作,約定上海旭飲公司使用“Swisse”品牌產品調制并推廣健康茶飲,后合作終止。
然而,上海旭飲公司、健澳公司在終止與詩微仕公司合作關系后,仍持續(xù)使用“Swisse”開展茶飲門店的經營、招商加盟、宣傳推廣及“授權”加盟商在茶飲門店上使用“Swisse”商標。
健合公司、詩微仕公司認為上海旭飲公司、健澳公司侵犯其“Swisse”商標專用權,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,遂起訴到廣州知識產權法院,請求法院判決上海旭飲公司、健澳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1000萬元,并主張按照兩被告侵權獲利為基數適用5倍的懲罰性賠償。
對此,被告健澳公司辯稱,其合法使用被訴侵權標識,其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,賠償沒有依據,涉案侵權門店無法看出與其的關系。被告上海旭飲公司對此無回應。
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審理認為,原告涉案商標的知名度高,在原告向被告終止合同并發(fā)送律師函后,被告仍大規(guī)模實施侵權行為,兩被告分工合作,共同實施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,且侵權故意明顯;被告利用原告商標的知名度在全國各地規(guī)模性開展招商加盟,獲利巨大,且對原告的商譽造成嚴重損害,侵權情節(jié)嚴重。
該案中,原告主張應適用懲罰性賠償,并以被告的侵權獲利作為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計算依據,列出了“兩被告‘授權’加盟‘Swisse’飲品店176家、涉及‘Swisse’茶飲店特許經營許可合同糾紛訴訟33起、現場公證取證及被市場監(jiān)管局查獲的‘Swisse’加盟飲品店23家”三種計算方式和依據。
法院對原告主張的三種計算方式逐一進行分析,最后采用了“現場公證取證及被市場監(jiān)管局查獲的‘Swisse’加盟飲品店23家”計算依據,計得被告侵權獲利287.5萬元,并以此為基數,適用2.5倍的懲罰性賠償,加上原告合理維權費用,原告請求賠償金額未超出相應數額,最終判決全額支持原告請求賠償的1000萬元。
據悉,該案一審判決后,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。